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锦旗库布其水务有限公司与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210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西路16号,机构代码:62827742-7。
法定代表人:王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成,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库布其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锡尼北路北段西侧,机构代码:68004768-8。
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布其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1013号。申请人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库布其水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6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4688013900905469544)为其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库布其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