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鸿宇石料厂、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277号

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锦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北市鸿宇石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宋疃镇军王村龟山。

投资人:***。

被告:***,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鸿宇石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