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玉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机构代码:76081155-1。
法定代表人:徐锦根。
被执行人:淮北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2栋214室,机构代码:56067334-2。
法定代表人:刘翠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3月25日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房产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5通过安徽省自然厅查询被执行人的采矿权,通过查询得知,该采矿权已经于2014年过期,无法查封冻结。本院通过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徐中明
审判员 邵吉顺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