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3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60811551B(1-1)。
法定代表人:徐锦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新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TX4K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我院(2018)皖06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3、2020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4、2020年6月12日、6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财付通进行划拨,扣划28647.54元和109.55元,已折抵诉讼费用。
5、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扣划535.8元,已折抵诉讼费用。
6、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北代航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打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郭西凯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