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91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52059168。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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