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畅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彭某与丰都县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2103号 原告:彭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丰都县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彭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