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2103号
原告:彭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丰都县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彭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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