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畅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都县畅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民初46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畅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大桥南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203417X8。
法定代表人:XX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丰都县畅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