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姚集分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104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姚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饶某。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姚集分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