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424号
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00073711987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60200578712071W,住所地三亚市落笔洞3号保利碧桂园悦府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8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变更诉求后的诉费计25元,由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2050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