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606号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滨河南路8号海韵广场餐饮街A栋。 负责人:***,该支行代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梁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D04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与被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海南梁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向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