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2862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047189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海南定安恩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仙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20150287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定安恩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