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4财保36号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总价值133096元)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