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4财保36号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总价值133096元)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