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民终4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广州某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广州某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某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