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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72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风,系执行董事。 被告:***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11、12号楼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