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72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风,系执行董事。
被告:***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11、12号楼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