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社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56545707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5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35692D。
法定代表人:吴**风。
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民终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蕲春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豫军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