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235号
原告: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某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廊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