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867号
原告: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沪。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根,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存,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双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