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300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禹,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71325372N。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宝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牛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