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9896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3789号之二
原告: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八。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恒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厚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李庄农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魏孟乐。
原告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恒荣泰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厚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金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