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571号之一
原告:启东美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搬场村十二组106号。
法定代表人:尚春玲。
被告:启东市宸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45#B楼7#。
经营者:陆允兰。
被告:廊坊市固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0号大中广场8001-1-1512。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
被告:唐山君欢鸿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60号(二局办公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姚尽欢。
被告: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沪。
原告启东美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市宸宇建材经营部、廊坊市固云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君欢鸿升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美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美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13元、保全费2029元,合计4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