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1026行审142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寇志沛,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地址文安县。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自然资罚字[2019]0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6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文自然资罚字[2019]0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廊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文自然资罚字[2019]03049《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文安县德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玉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巩文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