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37号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河滩村小牛线超限检测站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195756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283.4元的财产,并已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28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