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桐鑫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37号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河滩村小牛线超限检测站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195756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283.4元的财产,并已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828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