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昂睿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21民初723号之一 原告: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二支排路与七张线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昂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昂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5元(已减半)、保全费3105元,由河南鼎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