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24执1381号
申请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劳动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百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孟营三村红房1排5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金百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832024.36元及利息,未履行金额为4832024.3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块土地,法院已依法轮后查封,申请人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