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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1778号 申请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保险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天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