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某某对某某、某某仲裁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财保7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通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岗位工资55,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6日,通化市仲裁委员会将保

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资每月1,000.00元,共计28,0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通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资每月1,000.00元,共计27,000.00元。

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汉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