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81民初23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金航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9789512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撤回对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福建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