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金杭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97895125C。
法定代表人:陈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据生效的(2020)闽08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以应承担的债务人民币306536元及从2019年4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6元、保全费人民币213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498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亚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丽琼(代)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