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

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20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49351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