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某乙有限公司;古交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晋0181民初111号 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68号2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2220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东曲街道大川东路川东小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81MA0LUGUA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3571.32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633571.32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33571.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5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将古交市教育科技局文华苑庭院主管网更换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热力管网,承包范围古交市教育科技局文华苑庭院主管网更换改造招标文件、图纸及投标承诺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工程结算业主审核后付至工程最终审定总价的60%,剩余的40%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由发包人确认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变更按工程现场签证直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因现场施工环境因素影响(施工现场原有老旧热力、电力、天然气、污水管线、土方工程等)等,并经甲方同意,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变更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双方针对具体工程做法及工程量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确认出具了《工程签证单》,施工完毕后原告将工程交付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并经验收合格,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是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迟迟未进行审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根据《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物质公司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古政办函【2019】40)号文件精神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为“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古交市煤气热力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由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经山西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造价鉴定金额为633571.3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元。就此纠纷,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以鉴定结论确认古交市教育科技局文华苑庭院主管网更换改造工程工程款为1362984.32元,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已支付749413元,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13571.32元; 二、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9935.71元,减半收取4967.86元,由原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3.93元,由被告古交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483.9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