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3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路晋安东街4号创新大厦310室。 原告***与被告山西凯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