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城途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7民初8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2026年5月15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