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民初14591号之一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4.58元,减半收取计792.29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