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民初20649号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医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20号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医疗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