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5908号
原告:上海涤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涤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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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