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6313号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