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二层26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7民初13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4,314.40元;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164,31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5元,由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系虚拟注册公司,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室,没有具体固定资产,经营场地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两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上海古北支行的银行账户及将被执行人天保绿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