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161号
原告:**和,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梧桥村坑尾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5034646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福建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完毕、***务终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