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60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5955139T。
法定代表人:麻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健雄、熊伟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345224501P。
法定代表人:廖燕辉,村长。
本院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6629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0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063元。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款项合计1280000元,其他的利息、违约金等申请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3月9日支付530000元;剩余款项750000元,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不低于3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三、因长期履行,特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不纳入失信、不纳入限高、解除银行冻结、解除法院一切的查封。因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02执6015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 和 宏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秋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