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7595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5955139T。
法定代表人:麻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345224501P。
法定代表人:廖燕辉,村长。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宏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池大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宏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池大和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翼宏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大池大和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66291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以11662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二、判令大池大和村委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翼宏建设公司与大池大和村委会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池大和村委会将“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发包给翼宏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预算价1488236.46元;2.结算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结算款;3.翼宏建设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及缺陷修复;4.大池大和村委会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翼宏建设公司付款;5.工期为6个月。
合同签订后,翼宏建设公司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23日完工。2018年1月24日经翼宏建设公司、大池大和村委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合同项下工程进行验收,四方于同日作出《交工验收证书》,确认“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验收合格,工程实际造价1677539元,经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1666291元,翼宏建设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大池大和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000元。
工程验收合格后,翼宏建设公司不断催促大池大和村委会尽快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但是大池大和村委会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并于2019年12月15日向翼宏建设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尚欠翼宏建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66291元,至翼宏建设公司起诉之日大池大和村委会仍未支付,大池大和村委会逾期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翼宏建设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翼宏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大池大和村委会未作答辩。
翼宏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果通知书、结算审核说明、结算审核汇总表、工程拨款清单、欠款确认单,大池大和村委会对翼宏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于翼宏建设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翼宏建设公司中标了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并于2017年6月10日与大池大和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大池大和村委会将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工程交由翼宏建设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1488236.46元,结算方式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结算款;合同还对其他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翼宏建设公司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23日完工。2018年1月24日,经翼宏建设公司、大池大和村委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进行验收,四方公司于同日作出《交工验收证书》,确认案涉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评为合格。2019年6月19日,经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1666291元。翼宏建设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大池大和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000元。2019年12月15日,翼宏建设公司(债权人)与大池大和村委会(债务人)签订《欠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新罗区大池镇乡道Y003九和线(观音桥至大和)道路拼宽工程(A合同段)审核后工程款为1666291元,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尚欠翼宏建设公司工程款1166291元。此后,经翼宏建设公司多次催告,大池大和村委会至今未再支付工程款。现翼宏建设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翼宏建设公司与大池大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翼宏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经验收合格,大池大和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翼宏建设公司要求大池大和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166291元及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大池大和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116629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元,减半收取计809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和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