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626民初186号
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田园路6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中苜蓿村东航货运中心外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麻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和谐景苑小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由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