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02民初2757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东方花园商住楼14栋101,现住福建省三
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65幢6楼。
法定代表人:罗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住所地福建省
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65幢6楼。
经营者:*盛湖,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中茵名士花城5幢508室。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宏工
程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
*先生工作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宏
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生工
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翼宏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先生工作室立
即支付房租25000元;赔偿损失7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自2018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实际
损失应计算至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先生工作室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翼宏工程公司将位于三明市梅
列区玫瑰新村65幢6楼左侧二间,面积109.7㎡租赁给*先生
工作室,双方为此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4800元,
租赁期限18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
赁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至2018年2
月28日,租金为每月4560元。*先生工作室未依约及时支付租
金及水电费。截至2018年7月10日,尚欠25000元,经翼宏工
程公司多次催促未果。
*先生工作室未作答辩。
翼宏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翼宏工
程公司与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2.翼
宏工程公司与*先生工作室签订的《租赁合同》2份;3.翼宏工
程公司向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纳租金的非税收入票据13
张;4.翼宏工程公司向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纳水电费的结算
票据8张;5.翼宏工程公司向*先生工作室发出的《催缴房租通
知》1份;6.*先生工作室拖欠翼宏工程公司房租和水电费的明
细表1张,本院依职权向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林立
平所做的调查笔录,因*先生工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
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
院对翼宏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院的调查笔录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日,翼宏工程公司与*先生工作室签订《租
赁合同》,合同约定:翼宏工程公司将从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租的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65幢6楼左侧二间转租给*先生
工作室,每月租金4800元,租赁期限18个月,从自2014年8
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
理费等费用由翼宏工程公司、*先生工作室及另外两家承租单位
平均分摊,*先生工作室需分摊每月实际费用的25%,具体金额
以翼宏工程公司所提供的资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收费凭据复印件
为准,于每月5日前与租金一起向翼宏工程公司缴纳。该《租赁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翼宏工程公司又于2016年2月
28日与*先生工作室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翼宏工程公
司将从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租的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65
幢6楼左侧二间转租给*先生工作室,每月租金4560元,租赁
期限24个月,从自2016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租
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翼宏工程公司、*
先生工作室及另外两家承租单位平均分摊,*先生工作室需分摊
每月实际费用的25%,具体金额以翼宏工程公司所提供的资产所
有权人出具的收费凭据复印件为准,于每月5日前与租金一起向
翼宏工程公司缴纳。翼宏工程公司的上述转租行为,均经过三明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截止2018年4月,*先生工作室尚欠
翼宏工程公司租金22800元,水电费2202元,合计25002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翼宏工程公司经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
室同意,将其从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租的三明市梅列区玫瑰
新村65幢6楼左侧二间转租给*先生工作室,并与*先生工作
室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先生工作室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和
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翼宏工程公司
要求*先生工作室立即支付房租25000元及赔偿损失(该损失按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先生工作室经
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三日内支付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和
水电费25000元;
二、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三日内赔偿福建省三明市翼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该损失以
2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
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三明市梅列区*先生婚礼策划工作室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志忠
人民陪审员  宁 慧
人民陪审员  罗珠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 磊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
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