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信盈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20945号
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1818853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信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450372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信盈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