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5676号
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18188532F,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59号经典居21H房。
法定代表人:吴阿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园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