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649号
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59号经典居21H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18188532F。
法定代表人:吴阿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广东国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经审理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0481民初4526号民事裁定,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苏04民终47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苏0481民初45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重新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文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