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民初3407号
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9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0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章丘市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