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1209号 原告(被告):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中交上东国际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杭州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山路2888号2幢4层417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阳高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被告)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原告)杭州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被告)哈尔滨哈锅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被告)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内蒙古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