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4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创业路1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7,7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现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367号对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367号对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藕甸道南侧汇景园1号楼-1-6-301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