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清波街道惠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