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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83执40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乌镇九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15.1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